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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raybet雷竞技官方网页版

时间:2024-08-08 17:30:01

  

  《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和规范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整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等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涉侨突发事件、件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重特大刑事案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事件也可能与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社会危害、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把握新时期、新阶段应急管理工作的历史任务,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常抓不懈。增强忧患意识,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尽量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同时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完善“一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三制(法制、体制、机制)”,提高应急管理能力,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街道)、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快速、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和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1)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本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人民政府应对本市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和行动指南,是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制订应急预案的参考文本。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订并公布实施,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2)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种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制订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市有关部门(单位)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3)市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市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单一种类且以该部门(单位)处置为主、相关单位配合的突发事件而制订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市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并组织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4)区、县(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区、县(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为应对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制订的整体计划和规范程序,是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南。区、县(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制订并组织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5)基层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乡镇(街道)、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等基层单位,特别是高危行业、重点单位根据本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为应对本单位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由各单位自行制订并组织实施,报主管部门和有关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6)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举办庆典、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事先制订应急预案,报批准举办该活动的政府部门审定,由主办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并报与批准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单位依程序及时修订并报上级审定、备案。各类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在市长的领导下,通过市应急委研究、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和在市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市人民政府工作组指导工作。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各分管副秘书长分别协助市人民政府市长和各分管副市长处理相关应急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县(市)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或者涉及本市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市)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涉及本市以外行政区域的,报省人民政府处理。

  长沙市人民政府设立长沙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委员会(简称市应急委),为市应急管理工作常设领导机构,其组成为:市长任主任,各位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公安局局长和市警备区、武警长沙支队领导任副主任,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应急办主任、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市应急委在省政府和市委的领导及省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的指导下,统一领导全市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区、县(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委员会,为其常设领导机构。其组成、职责等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具体规定。

  市应急委下设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办公室(简称市应急办),作为市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同时也是市人民政府常设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全市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市应急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和综合指挥中心的作用。其具体职责是:

  (2)指导、监督全市各级应急管理工作,包括体制机制、预案编制、宣传教育、应急演练、科研开发、应对处置等;

  (3)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综合管理系统、通信信息系统、物资保障系统、抢险救援系统、灾后重建系统等的建设;

  (4)收集、汇总全市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并组织有关专家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分析,提出处置建议;

  各区、县(市)应急管理工作委员会下设区、县(市)应急管理工作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工作机构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常设的应急管理工作办事机构。其组成、职责等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具体规定。

  市应急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挥部(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每个专项应急指挥部是相应专项突发事件的常设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市专项应急管理工作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其常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该办公室分别设置在市各专项应急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该专项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其组成和职责等由市各专项应急预案具体规定。

  区、县(市)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的设立、组成、职责、日常办事机构等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具体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积极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的职责是:平时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突发事件发生时,应邀参与指挥应对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市应急委建立一个统一的指挥系统和统一的指挥平台,由市应急办按照整合资源、提高效率、节约行政成本的要求具体组织建设。

  ● 市发改委:负责审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应急建设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粮储备、调拨和供应的计划、协调工作。

  ● 市经委:负责煤、电、油、气、运等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协助铁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督促医药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物资生产、供应;协调电力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供电工作;参与铁路、航空、水运、邮电等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协调工作。

  ● 市公安局: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恐怖事件、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群体性治安事件、信息安全事件等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应对其他突发事件所需要的治安保障工作、交通管制工作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必需的工作经费,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灾后重建所需资金的计划、调度。

  ●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统计和发布全市自然灾害灾情;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负责灾民的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和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管理、分配救灾物资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确保救灾款物不被挪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救助物资。

  ● 市水利局:负责防汛抗旱、水库大坝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防汛抗旱物资。

  ● 市卫生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做好疫情监测,防止疫病发生和蔓延;承担灾(疫)区疾病控制和食品、饮水等卫生监督以及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 市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火灾、交通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供水、供气、城市交通等重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突发事件中的公交保障工作。

  ● 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突发事件相关设备、设施的检验、检测和鉴定工作。

  ● 市建委: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桥梁的安全和维护。

  ●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受灾中断道路及内河航道的修复工作;负责各类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协调重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 市农业局:负责农业种植业相关产品、植物(不含森林植物)疫情和生物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做好农业生产自救的指导工作;参与农药中毒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 市商务局:负责流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过程中的物资保障和市场秩序管理工作。

  ● 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全市通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及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过程中的有关通信保障的协调工作。

  ● 市气象局:负责收集天气实况信息和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 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参与全市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 市粮食局:负责粮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和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过程中的粮食保障工作。

  ● 长沙警备区:负责组织、协调驻长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的抢险、救灾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对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统一指挥、分类分级处置的应急管理机制,提高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处置的应急指挥平台,提高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隐患调查、分析、评估、监测、预警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置。

  市和区、县(市)两级应急办与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信息采集、处理工作。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以党政机关、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广场、医院、学校、矿山、raybet雷竞技官方网页版工厂、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单位以及突发事件频发点等重点单位、重点部位为监测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制定监测计划,广泛收集各种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建立风险分级制度,核实、分析、评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会商,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趋势进行预测。

  全市突发事件信息报警电线。市和区、县(市)应急办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利用市和区、县(市)值班电话、政务公开电话、投诉电话、举报电话和网络等接受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举报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集、反映突发事件信息。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市和区、县(市)应急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值班制度,负责接警工作。区、县(市)应急办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警并经初步核实后应在事发1小时内电线小时内书面报告市应急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机构报警。实行首问接警制,任何接警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信息接报工作。各接警单位对于不属于本职范围内的报警信息不得扣押,而必须转告相应的处置单位,或报应急管理工作机构。

  市和区、县(市)应急办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再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有关要求向同级应急委和省应急办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同时指令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力量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查明情况,妥善处理。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及时反馈处警情况。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原则上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等级划分标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尚没有标准的,raybet雷竞技官方网页版或虽有标准但确实不能与我市实际情况相衔接的,市专项预案和区、县(市)总体预案可另行制定标准,但必须报市应急委审批同意。

  市和区、县(市)应急办以及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核实突发事件信息后,提出建议报同级应急委;重大预警应组织专家研判。Ⅳ级预警由区、县(市)应急委确定并报告市应急委;Ⅲ级预警由市应急委确定并报告省人民政府;Ⅰ级预警和Ⅱ级预警报请省人民政府处理。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因涉及国家安全等原因需要保密的外,由确定预警级别的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涉及公众利益或需要公众广泛参与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等传播渠道广泛发布,做到应知尽知、家喻户晓。

  涉及我市的突发事件而预警级别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确定的,除由国家、省级媒体发布预警信息外,市和区、县(市)两级人民政府还应当通过本级媒体发布相应预警信息。

  市和区、县(市)应急委逐步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平台、日常监测信息数据库和通信网络,以适应突发事件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充分利用收集到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每月不少于一次信息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信息分析和通报。构建市应急委与区、县(市)应急委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之间的信息传递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建立和完善本专项应急工作机构之间的信息网络。建立定期信息分析通报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装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并配备专、兼职人员,保证突发事件监测信息网络的畅通和及时报送。

  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后,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启动总体预案时,对应的专项预案同时启动;国家和省应急预案启动时,市、区、县(市)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进入预警后,市应急委或有关区、县(市)应急委、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对突发事件采取以下措施,并做好相关信息跟踪监测:

  (1)及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和防止、减轻其危害的常识;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1)接警后,按有关规定立即向市应急委、省应急办报告,必要时通报长沙警备区和武警长沙支队,并根据突发事件预警级别迅速部署应对处置工作;

  (3)对本市在应急处置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向省应急办汇报,请求予以援助;

  3.2.1.3 区、县(市)应急办的应急响应职责比照市应急办的应急响应职责并根据本地工作需要由其总体预案予以明确。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区、县(市)应急办和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办口头报告,并在2小时内进行简要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应同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等有具体规定的,除按上述规定报告外,还要从其规定报告。

  发生在本市的突发事件,其人员涉及非本市的,应及时与相关地(市、州)应急办联系协调处理。必要时上报省应急办。

  突发事件跨部门的,有关部门同时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应急工作在市或区、县(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进行。

  突发事件中有华侨、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市人民政府及其外侨办、台办、市公安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省人民政府,并作出相应处理。

  某项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视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发生。

  3.2.2.1 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我市各专项应急职能部门现已建成的专业通信网为应急指挥和信息报告服务。市和区、县(市)应急委之间的信息传输利用现有政府间信息传输渠道进行。现场应急指挥部用手提/台式高频VHF或无线电话通信联络。同时,市应急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及时接收信息;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利用电信有线通信网和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的无线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在日常通信受阻时,由市公安局为市应急委提供紧急通信支持。

  3.2.2.2 昼夜值班。事故单位和突发事件事发地基层组织,市和区、县(市)应急办及有关部门、专业机构要加强监测。应急办、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应急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在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地的区、县(市)应急委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综合突发事件的信息,每日至少向市应急委报告1次,重要信息须立即报告。

  3.2.2.3 加强现场信息的采集。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的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疗救治情况,现场疫情处置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现场信息由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负责采集,并与应急办保持不间断联系,随时报告现场动态信息。

  3.2.2.4 完善灾情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事发地区、县(市)民政部门或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第一时间采集灾情信息,迅速报告同级应急办。灾情数据信息经区、县(市)应急办汇总并报区、县(市)应急委审核后迅速报告市应急办。全市灾情数据信息须由市应急办会同市民政局和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等汇总整理并报市应急委审核后统一上报,其他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乱报,从而影响其准确性、统一性和权威性。

  3.2.2.5 信息处理。市、区、县(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参与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类常规信息、现场信息、灾情信息、疫情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提出应对处置建议,报同级应急办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事发地的基层组织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拨打报警电话,组织群众自救互救,组织人员疏散,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向市和区、县(市)应急办报告。

  各区、县(市)应急办及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对于比较集中、固定的事发现场,已造成人员伤亡或对公众生命健康直接造成严重威胁的,应立即调集本辖区范围内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进行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设立临时现场指挥部,专门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并及时向同级应急委和市应急办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凡进入应急救援现场的救援队伍、人员和物资都必须服从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现场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情况制订现场救援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3)迅速控制危险源,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3.2.3.3 各部门联动。在应对处置过程中,有关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尽职尽责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3.2.3.4 应急恢复同时进行。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同时开展恢复和减灾工作,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

  3.2.3.5 扩大应急。当突发事件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负责应急处置的市或区、县(市)应急委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增援队伍,加大救援物资调拨、供应力度,并及时请求市应急委支援。必要时可申请上级人民政府提高突发事件级别,启动高级别预案。

  3.2.4.1 Ⅳ级预警。区、县(市)应急委全面负责辖区内的应对处置工作;区、县(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并及时向区、县(市)应急委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部门、单位都要服从区、县(市)应急办和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3.2.4.2 Ⅲ级预警。市应急委全面负责全市应对处置工作,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委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部门、单位都要服从市应急办和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在省政府和市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长沙市应对处置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由市长任指挥长,各位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和长沙警备区、武警长沙支队领导任副指挥长,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直接指挥该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府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市应急办的基础上从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研究室、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等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建,其具体人员及分组、分工等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确定。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收集、整理、报送该突发事件信息,提出应对处置建议,落实市应急指挥部领导指示,向社会发布信息,进行督查。

  3.2.5.1 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原则。新闻报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负责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政府应主动组织各级各类媒体及时报道经有关部门核实后的突发事件信息和应对处置情况。广泛宣传各级政府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和人民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公安干警、国家公务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在应对处置突发事件中表现出的英勇无畏精神和先进典型,广泛宣传市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踊跃捐款、捐物支援灾区等感人事迹。

  3.2.5.2 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协调市政府新闻办制订新闻报道方案。除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外,突发事件的信息由市或区、县(市)应急委在第一时间通过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

  3.2.5.3 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在市政府新闻办组织下进行。各级各类媒体记者赴突发事件事发地采访报道,由市或区、县(市)新闻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预警级别信息险情完全消除后,按审批程序要求,原确定预警级别的人民政府应及时宣布应急行动结束,并通过原发布该预警信息的媒体向社会发布解除警报信息。各有关单位(部门)要认真做好解除预警工作,同时在预警解除后仍保持高度警惕,继续做好后期处理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民政部门和当地政府应及时调查统计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和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应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继续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等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有关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自治组织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安抚灾民。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若因调查需要暂缓清理的,应组织保护好现场,待批准后再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可能导致危险发生或清理工作有特殊要求的,由专业队伍进行清理。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进行灾后重建工作。若需要由上级政府、部门制定方案的,由上级政府、部门制定方案,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做好在突发事件中被损害设施等的修复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道路等公用设施被损坏尚未恢复的,有关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修复。道路、桥梁、水库大坝、围堤等被毁坏及河流被堵塞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修复。

  当地人民政府应依法做好物资、劳务等征用补偿工作。具体由受损单位或个人报告, 经有关征用部门证明、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后, 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

  3.3.2.2 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开展经常性的募捐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组织捐赠救助款物。市侨联要加强与广大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的联系,帮助有赈灾意愿的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实现其意愿。

  3.3.2.3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应急管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应急管理行政行为的实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有关保险公司应及时定损理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因定损理赔需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情况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保监部门负责做好相关督促工作。

  3.3.3.1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及时组织调查,重点查明导致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并形成调查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及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并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3.3.3 有关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告上级政府或部门,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总结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以提高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进一步修订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机制。

  市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要求,认真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处置有效”的原则,由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为主组建各类突发事件专业救援队伍,构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公安(消防)、民政救灾、医疗卫生、地震救援、矿山救护、防洪抢险、森林消防、防核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路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充实和加强。

  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对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各类群众性应急救援队伍,发挥其在应对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驻长部队、武警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在抢险救灾工作和应对处置过程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突发事件的基本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承担各类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本专业抢险救援任务外,应当根据需要和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支援其他抢险救援工作。

  各级财政要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准备资金,保证应急工作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经费并纳入预算。企业等基层单位应当设立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

  全市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应急预案演练所需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方,市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尽量给予一定支持,并在必要情况下向省政府请求支持。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办等有关部门拟制应对突发事件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对财产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给予补偿的办法,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发。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支持各保险机构推广针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险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机构购买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对处置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市和区、县(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储备与专项应急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并建立相应的设备信息数据库。特殊设备和昂贵设备资源尽量实现市和区、县(市)及社会各界资源共享。

  市发改委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全市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的落实工作。市商务局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保障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如柴油、猪肉等的储备管理工作。

  市相关部门(单位)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予以补充;对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衣食住行及疾病的及时医治。

  市卫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和相关职责,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应当在突发事件中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对处置能力。

  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市医疗紧急救援中心负责院前急救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后续专科救治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群众性救援队伍应当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组织群众参加现场卫生救护。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交通战备建设,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市经委、交通、民航、铁路、公用事业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和运输安全。

  根据应对处置需要,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道路设施受损时,市建委、市城管局、市公路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道路畅通。

  公安、武警部队依法依规参与应对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村委会、居委会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治,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不同突发事件的特点、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由规划部门会同人防、地震、民政等相关部门(单位)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应急避险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学校操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必要时,可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场所等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市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做到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职责单位的信息系统与市和区、县(市)应急委的网络相连接,并与省政府的应急网络连接,实现资源共享。

  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市直部门(单位)、应急保障专业队伍以及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确保至少1部专用电线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值班领导。

  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等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置。

  道路、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管理技术平台,加强城市灾害数字仿真研究和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决策咨询系统的开发,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装备。

  市应急办应当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

  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居委会、村委会、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等基层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要从实战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群众,普及应急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评估。

  社会公众均应当学习应急管理知识。各级各类机构和社会组织都有普及宣传应急管理知识的责任和义务。

  市应急办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编写应急管理教育培训教材,编印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知识通俗读本,设立应急管理网页,加强公众防护和应急管理知识宣传。

  市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单位)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市司法局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补充纳入全市普法计划。

  市教育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教育规划,指导和监督学校在中小学生中普遍开展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有关应急常识教育,在大学生中进行必要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知识教育。

  市人事局要会同市应急办建立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等应急管理知识干部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将其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作为公务员考核和升迁的依据之一。

  区、县(市)人民政府要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等基层单位要因地制宜,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应急知识的宣传和辅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市人民政府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应对处置过程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并根据情节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行行政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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